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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未约定利息,能否要求支付?

作者: 余晓利 魏洪亮      时间:2018-12-21 阅读:931

亲密朋友之间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长期不归还,遂起纠纷。近日,黄州区法院赤壁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法院对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罗某与被告邱某是朋友关系,且关系亲密,2015年邱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罗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同日,罗某向邱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00万元。之后,邱某陆续向罗某的银行账户转账偿20万元,余款未还,罗某遂诉至法院。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邱某是否应承担偿还借款利息的民事责任?邱某向罗某转账支付20万元,是还本还是付息?双方就以上问题争执不下。

法官说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1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由此可见,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之间未约定利息,且借款人不愿意支付利息的可以不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对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人民法院不支持。因此本案中被告邱某向原告罗某转账支付的20万元,只能算作是偿还借款本金,而非偿还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