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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首例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开审

作者: 喻志林     时间:2014-08-01 阅读:566

  《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予以刑事处罚。7月30日上午,黄州区法院对辖区内首起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开庭审理。黄州区人大、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以及市区卫生系统的50余名代表参加了旁听。

  3月15日,黄州区卫生计生服务人员在禹王街道办事处开展孕情随访服务时,发现政策内二孩孕妇王某5个月孕情消失。经调查,王某承认了在黄冈某专科医院非法引产的事实,并详细供述了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引产经过。3月25日,相关部门对王某交代的某专科医院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院行政院长肖某将一大黑袋东西丢出窗外并跳窗逃走。经鉴定,黑袋中有50盒终止妊娠药品米索前列醇,其中18盒假药。4月18日,黄冈市公安局依法对该院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无医生执业资格却实施人流手术的王某实施逮捕,迫于压力,涉案在逃人员肖某于4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7月7日黄州区检察院以陈某、肖某、王某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诉称,自2013年以来,某专科医院法定代表人陈某、行政院长肖某在明知该院不具备产科资质的情况下,聘请无医生执业资格的王某在该院妇科实施多起终止妊娠手术,医院从中非法牟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追究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肖某安排王某为4名孕妇鉴定胎儿性别,并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医院从中非法牟利13400元。随后,控辩双方围绕该案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接近尾声,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时,3名被告人均表示:“对案件的事实部分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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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