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法院快审快执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作者: 喻志林 时间:2014-07-28 阅读:436
2013年3月,雷某受彭某、任某某雇请,到位于内蒙古的某工地工作。3月10日,雷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从11米高处坠落,落地后又受到了工作设备的第二次伤害,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高额的治疗费用另雷某原本就困难的家庭几乎陷入绝境。2014年3月,雷某以承包方某窑炉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彭某、任某某施工,由于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施工管理措施不当,致自己在工作中严重受伤为由,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黄州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原告雷某的母亲及儿子相继因病住院,妻子和父亲为了照顾原告及另两个病人,也无法工作。一家人的治疗和生活费用全靠住房抵押借款得来的10万元度日。因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治疗,原告受伤部位出现恶化的症状。为了缓解全家人的生活压力,原告及其亲属对此案的赔偿金部分期望较高,不愿意与被告进行调解。而被告彭某、任某某事发后消极应诉,故意躲避法院的传唤。被告某窑炉公司也见机钻法律的空子,认为法院如果进行公告送达,至少也得一年才能结案,故想将应付给原告的赔偿金留在手上周转,也不愿意进行调解。
在此种情形下,承办法官以某窑炉公司与另外两名被告彭某、任某某有业务往来,且三方对原告雷某付有连带赔偿责任这层关系为突破口,说服某窑炉公司积极联系另外两被告应诉。2014年6月19日开庭后,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在庭审后应对本案有更为全面、客观的认知,有调解的可能性,故又主动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双方以平和的心态进行调解。通过多次努力,原告同意放弃部分赔偿请求,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权益。而被告也从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方面考虑,愿意履行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某窑炉公司分三次赔付原告雷某各项经济损失31万元,并有权向另外两名被告追偿。
黄州区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调解就先、能动司法的基本原则,积极主动地化解矛盾纠纷,始终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放到首位,为辖区的经济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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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