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费易退费难?格式条款无效!黄州法院堵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继续教育退费纠纷
作者: 李交姣 时间:2026-04-03 阅读:512
近年来,成人继续教育行业快速发展,在满足群众多样化学习需求的同时,因退费问题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逐年上升。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堵城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成人教育培训合同退费纠纷,依法明晰权责边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5年 10月18日,刘女士报名参加某教育科技公司成人继续教育培训班,通过微信转账缴纳学费5980元。缴费后,刘女士因已被其他学校录取,无法继续参加培训,随即电话申请退费,却遭到机构拒绝。教育机构以已产生手续费、贴息费为由不予退款,并以课程表注明“交费不退”作为依据。
刘女士认为课程尚未开通,机构扣除费用不合理,遂于2026年3月将该教育科技公司诉至郸城法庭,要求全额退还学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案涉培训合同中“一经交费不予退费”的约定,是机构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依法应属无效。刘女士因客观情况无法继续上课,有权主张退还相应费用。
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积极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教育科技公司当庭向刘女士全额退还学费5980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目前,很多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都会有这样一条:学员一旦交费后发生任何情况概不退费。这一条款属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如含有上述内容的,则内容无效。
该案中,双方之间的培训合同系由教育科技公司提前拟定、打印、制作并重复使用,双方并未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报名表上约定的“凡报名某某成人继续课程所交一切费用,一经报名不予退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不影响该合同其他部分效力;刘女士计划有变无法上课,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未上课费用,依法应当准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