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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醉酒坠湖身亡,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 王科     时间:2020-12-31 阅读:1368

案情简介:2019年9月28日晚,由湖北某公司主办,海南某公司等四家公司承办的群星演唱会新闻发布会晚宴在黄冈某酒店举行。雷某作为某酒业的总代理参加该宴会。宴会期间雷某上台对代理的白酒进行推销并在台上喝了一大杯白酒,下台后与同桌的陈某、易某一同饮酒致醉酒状态晚宴接近尾声,雷某驾车驶离酒店后坠湖溺亡。经检测,雷某的血样乙醇成份含量经司法鉴定为277.57㎎/100ml。

庭审中,原告认为作为本次宴会的主办方、承办方、同席用餐人员以及酒店负有做好防护措施、彼此照顾、互不劝酒等注意义务。上述被告均未尽到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雷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标的高达60多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与雷某同桌饮酒的两被告在雷某喝酒时并未予以劝告,在雷某醉酒的情况下放任其离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时应当充分预见到喝酒过量带来的严重后果,但其本人未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有效的控制和约束,且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雷某应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该案以10.95万元调解结案。

法官温馨提示:普通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聚会饮酒时,应当充分预见到喝酒过量带来的严重后果,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有效的控制和约束。在聚餐共饮联络感情的同时,尽到自己合理的照顾义务,保护自己与他人,同时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共同饮酒人对于醉酒者有照顾、护送义务,活动组织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席间举杯劝酒共饮是习俗,但要把握分寸,不可过分劝酒,更不得恶意劝酒。对于不胜酒力,身体有特殊情况的饮酒人,应适当加以劝告。对于共饮酒者,将其安全护送至其家人身边,发现身体不适,及时送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