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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履行好本职工作践行群众路线

作者: 喻志林     时间:2014-05-23 阅读:625

当事人给区法院送锦旗刑庭庭长陈贵芬(左)承办法官朱霞(右)

  5月19日下午,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将一面写有“肇事无情 法院有爱”的锦旗赠送到黄州区法院,感谢该院刑事审判庭对自己的关心和帮助,尤其是对承办法官朱霞和庭长陈贵芬不辞辛劳进行协调,终使自己得到应有的赔偿深表谢意。区法院将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理念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用具体行动践行了群众路线。

  2014年1月3日晚6时许,驾驶人彭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沿黄州南湖路向西行驶,当该车行至南湖变电站路段时撞上行人,被害人(女,殁年65岁)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将被告人彭某起诉至黄州区人民法院。

  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民事赔偿部分,因为该案的被告人彭某家庭条件困难,系孤寡老人,其亲属多数在外打工维持生计,且家在农村生活都不宽裕,无法承受高额的民事赔偿。而被害人家属因失去亲人情绪较为激动,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因此,如何将民事赔偿问题处理好,抚慰被害人家属的心灵创伤,成为该案的重中之重。承办法官在认真审核案卷之后找准突破口,多次召集被告人彭某家属从外地赶回,一方面反复耐心地做被告人一方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其拿出诚意,以最大限度进行赔偿;一方面又做受害人亲属的工作,让其面对现实,明白被告人亲朋好友已竭尽全力来赔付。

  经过近一个月的艰苦调解,双方当事人均为法官的真诚态度所感动,并都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最后,被告方自愿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受害人亲属也谅解了被告人彭某的处境,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刑事部分从轻处罚。黄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彭某刑事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hzfy

文章出处: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