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审务公开 >> 审判动态

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责?

作者: 贺乐君     时间:2022-07-26 阅读:4698

近日,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告陈某于2009年12月入职原告公司,从事管理员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陈某向公司出具了一份申请书,载明“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由自己负责办理,并承担一切责任,与用人单位无关,不再争议”。2020年12月,陈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经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构成八级伤残。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仲裁裁决,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原告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理由为陈某曾主动放弃缴纳社保,要求将社保费用以补贴形式按月支付给个人,并且承诺不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主张工伤待遇有违诚信,不应支持。

    那么,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用人单位真的可以免责吗?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在退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由协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出具的放弃社会保险缴纳说明应属无效,原告公司应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