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息纷争,矛盾化解促和谐
作者: 李宝红 时间:2023-04-04 阅读:736
“大家生活都不容易,不想为赔偿问题过多纠结......请法院将我们之间损失调解处理完”,2023年3月24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东湖法庭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一次性了结双方损害赔偿的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完毕,消除了恩怨,减少了诉累,做到了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被告徐某某年逾六旬,骑行没有购买保险的电动车与原告汪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见对方无大碍,遂驾车离开,原告受伤骨折住院治疗。经鉴定,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为机动车。双方就赔偿分歧较大争吵不休,原告无奈诉至法院。一起看似简单的侵权案件,但一经接触,被告认为是驾车离开修车不是肇事逃逸对承担主要责任不服,情绪十分激动,原告坚持判决赔偿损失不让步。沟通中,承办法官了解到事故时被告无退休工资,原告为生活奔波的外卖员,经济条件都不好。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秉持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案结事了的宗旨,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耐心沟通,解释机动车未投保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及投保的重要性,被告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及逃逸的错误行为。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被告赔偿近两万元、双方交通事故损失一次性了结的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完毕,彻底化解了纠纷,诠释了司法为民。
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投保义务人应当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遵守交通规则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义务人购买保险是为了伤者及时获得赔偿,是购买一种保障、是购买风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