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参加“促公正、法官梦”青年法官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
作者: 喻志林 时间:2014-01-22 阅读:2196
关于组织参加“促公正、法官梦”青年法官
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
院各科室、各单位:
根据省高院鄂高法研明传[2014]1号通知要求,最高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拟于今年开展“促公正、法官梦”青年法官优秀案例征集活动,面向全国青年法官征集优秀案例,并将评奖、出版。要求参赛法官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份证电子文档可通过拍照或扫描方式保存、传输。)
编报要求:2012、2013年生效的裁判案例(含民事、刑事、商事、行政及国家赔偿、知识产权、执行案件)。格式严格参照《人民法院案例选》最新体例格式(详见法院内网)。案例文本左上角请注明“‘促公正、法官梦’征集案例”字样。请大家踊跃投稿,参赛案例(电子文档)稿件于
联系人:喻志林
联系电话:8672932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编写体例
一、编写体例
“案例选”新体例的基本结构为:“指导性案例样式+案例注解”。具体样式及说明如下:
×××××案(标题)
——简要概括本案的指导意义(副标题)
标题即案例的名称,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案由。例如,顾雪峰诉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与裁判文书中的名称一致,使用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全称,必要时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以下简称……”;
(二)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写明其中两个当事人名称即可,其他当事人以“等”字代之;
(三)案由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关于规范行政案由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编写。
关键词 ×× ×× ×× ×× ××××(以词或词组反映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最关紧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核心内容,标示次序应根据关键词的涵义由大到小排列。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按其重要性由大到小排列)
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简要归纳和提炼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裁判规则、理念、方法。一个裁判要点归纳为一个自然段。有两个以上裁判要点的,按照裁判要点的重要性或者逻辑关系用数字顺序号分段标示)
相关法条
……(列明与裁判要点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及其条文的序号。法律以其全称加书名号表述,法条序号采用法条原文序号)
案件索引
“案件索引”由审级、审理法院、案件编号(即案号)及结案时间组成。例如: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号(×年×月×日)
基本案情
×××诉称:……
×××辩称:……
(分别概述起诉、答辩或辩护主张及其理由,特别是要写明本案诉讼的法律适用争点及诉辩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准确概述审理查明事实。不列诉辩意见的,省略“法院经审理查明”字样,直接叙述案情。一般不列具体证据,但与裁判要点有密切联系的,在查明事实之后列出具体证据。与裁判要点相关的事实、情节和法律适用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详加阐述)
裁判结果
××××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写明案号)刑事(民事、行政等)判决(裁定等)……(写明裁判结果)。宣判后,×××提出上诉(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写明案号)刑事(民事、行政等)裁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则写明改判、发回重审的简要理由和情况。再审的写明再审的简要理由和情况)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生效裁判的,则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结合案情和裁判要点分析阐述裁判理由,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案例具体情况,可以针对诉辩意见论述,也可以列出裁判要点问题直接论述。可以在裁判文书理由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充实,但理由部分不能与裁判文书论述矛盾,也不能出现新的事实。一、二审等裁判理由不一致的,一般只写生效裁判的理由)
案例注解
本部分要紧紧围绕裁判要点,对裁判中的论点、理由、结果、指导意义等进行阐释和说明。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裁判要点所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内容和知识;本案所解决的法律争点问题;裁判的思路和方法;本案例的指导意义;类似案例及关联;本案例参照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署名
本部分应写明案件承办法官、编写人、责任编辑、审稿人。
案件承办法官,指不同审级法院的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
编写人,指编写本案例的作者,应写明所在法院及联系方式。
审稿人,指报送案例法院负责案例工作的有关领导人员。
附:裁判文书
文末必须附具本案有关的裁决。包括第一审、第二审或(和)再审裁判文书,以备编辑时查阅、审核。
二、编写规范
(一)文稿所涉及的人名、地名、单位名称,不得有差误,一律使用标准简化汉字。文稿中第一次出现外国人名、地名、机构名称、文件名称时,在中译文后括号内,用印刷体注明原文。
(二)引用报刊、文件、法律全称,一律加书名号。一般首次引用应写全称,以后可写简称,不再写书名号。
(三)文稿应段落分明,层次清楚。注解部分需要分层次的,第一层次序号用一、二、三;第二层次序号用(一)(二)(三);第三层次序号用
(四)数字的用法。案例中表述数字,视不同情况可分别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小写(以下简称汉字数字),但应保持相对统一。
三、注释体例
(一)一般要求
1.采用脚注。
2.连续注码。
3.注码放标点符号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
4.文中及页脚注码符号为圆圈。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
5.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6.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
7.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②,某某书,第×页,”或者“前引②,某某文。”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
8.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为“第×页以下”。
9.出版日期仅标明年份。通常不写“第×版”、“修订版”等。
10.引文出自杂志的,不写“载”、“载于”字样。
11.原则上要求所引用的资料出自公开发表物。未公开发表的,写“××××年印行”。
(二)注释例
1.著作类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②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
2.论文类
③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3.文集、教材类
③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文集》第1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④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23页。
4.译作类
⑤[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9页。
5.报纸类
⑥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
6.古籍类
⑦《宋会要辑稿·食贷》卷三。
⑧[清]沈家本:《
7.辞书类
⑨《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8.港台著作
④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
⑤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1988年版,第230页。
9.外文类
从该文种注释习惯。著作或者文章名使用斜体。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