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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涉企调解助营商,当庭履行彰诚信

作者: 陈小庆     时间:2024-04-30 阅读:265

原告:“太感谢承办法官了,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拿到赔偿款,案件最终结果也很公正,我很满意!”

被告一某:谢谢法院多次调解,我借了钱就一定会付清相应赔偿款的。

被告二保险公司:“感谢承办法官促成案件调解,减少了我们公司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也为我们公司业务发展赢得了良好口碑和声誉。”

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案情简介:被告一驾驶小客车与原告徐某驾驶小客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严重。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过调查,发现被告一张某的车辆已经在被告二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车损险。事故后,双方对损失赔偿分歧较大,原告遂向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及被告二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施救费和鉴定费等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查阅卷宗材料后,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和调解意愿,了解到肇事方提出原告单方申请的鉴定费15000元过高,以及将本案相关损失、诉讼费的赔偿风险转移至承保保险公司的意见。围绕消除投保人投保后事故责任损失如何承担的疑虑,承办法官向各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解释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调解的特点、优势,并围绕分歧点,数次以“背靠背”方式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和诉求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理性、平等的对话。结合肇事方支付大额鉴定费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在反复磋商过程中,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损失,肇事方赔偿大部分鉴定费,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被告一张某打电话筹借资金当庭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了鉴定费,履行了赔偿义务。各方当事人喜笑颜开,相互握手言和。黄州区人民法院于当天制作了调解书,至此,该纠纷得以在短期内化解。

法官说法:涉企案件调解作为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旨在为企业提供一种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调解结案,既帮助了原告快速获得赔偿金等相关损失,减少了其他诉讼程序、节约了时间和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商业声誉和客户关系,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