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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作者: 欧阳文程     时间:2024-03-14 阅读:340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有避免相关公众对不同来源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误认的作用。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会侵犯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扰乱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商标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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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河南省某冷饮有限公司系第30类服务项目“神童”“小神童”神童欢乐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黄冈市某食品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商品,被诉标识与原告方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使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朱霞认真查阅相关判例,并结合该案案情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黄冈市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行为,积极赔偿原告的相关经济损失。

鼓励诚信经营、遏制仿冒搭车行为,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净化了市场环境,是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下一步,黄州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障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助力企业守法经营,努力营造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本地区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