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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以案说法】收了支票但未能承兑,还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吗?

作者: 贺乐君     时间:2024-04-30 阅读:368

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既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为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务。
    【案情简介】 

原告湖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混凝土的制造和销售。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陆续以赊购的方式从原告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6万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一张银行转账支票以支付下欠货款,原告在支票到期前承兑,但被银行拒付(拒付理由为出票人账户被法院冻结或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因与被告沟通未果,原告遂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给付下欠货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了解案件情况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鉴于双方意见差距大,未能达成调解意向。承办法官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律师及双方企业代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对下欠款项金额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应当属于票据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且其已经向原告提供了转账支票,原告已经接收了该支票,被告即完成了等额的货币支付义务,不应再承担支付货款义务及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该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非常明确,只是由于两公司在交易时使用了转账支票,出现了买卖合同与票据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才引发了这起纷争。承办法官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公司能否以基础法律关系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2、被告公司交付转账支票能否认定为其已经完全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在票据不能承兑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通过行使票据追索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订立、履行《混凝土买卖合同》而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又因交付转账支票而形成了票据法律关系,在票据无法承兑的情况下,本案存在基于买卖合同关系的债权请求权和基于票据法律关系的票据追索请求权的竞合。双方并未约定转账支票出具后基础债权消灭,当事人可以择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故原告依据其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并无不当。被告将转账支票交付给原告,但因该支票未能承兑,原告公司未能取得相应票面价值,也未能实现票据权利,故不能认定被告公司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虽然简单的一纸判决能了断官司,但或许也破坏了双方合作的基础,并非最佳办案效果。庭后,承办法官从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企业利益等方面对双方企业代表进行释法明理,本着“压缩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损耗”的办案理念,建议双方都要放眼长远,认识到调解的益处及陷入纠纷僵局对自身的不利影响。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分期支付原告的货款,原告自愿放弃逾期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

票据作为商业交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商事主体交易中被经常使用。在交易过程中,企业主体应不断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学习了解票据相关权利义务,尽可能减少损失和诉累。在双方约定使用票据方式付款前需详细审查承兑方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等。其次,在约定承兑条件及无法承兑的违约条款时,可通过设立担保、缩短付款时间等方式减少风险、控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