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致人受伤,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 李樵 胡国丽 时间:2021-04-29 阅读:3624
各种文体活动越来越多,参与者在活动中受伤时有发生。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免除了具有一定风险活动参加人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有利于促进此类文体活动的开展。
黄冈市某中学学生小毅(化名),在学校组织的足球训练过程中,小毅与同学小东(化名)因抢球发生肢体接触,不慎摔倒导致骨折,造成九级伤残。小毅的父亲痛心之余,将小东诉至法院,要求小东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小东是否应当赔偿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小东与小毅在踢球时的抢球属于足球运动规则范围内的一个身体碰撞的行为,不应认定小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学校在事故发生后,与小毅父亲达成赔偿协议,对小毅受伤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在对小毅父亲释法说理的过程中,小东的母亲表示,儿子小东因与小毅抢球过程中致使小毅受伤,虽然不是故意,但内心依旧十分过意不去,出于同学情谊愿意对小东进行补偿。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小东母亲给与小毅5000元补偿,并当庭履行完毕。
生命在于运动,体育运动虽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却是人类健康生活的“必需品”。如果参加体育运动就要为队友的受伤负责,参与者们必将顾虑重重,进而对体育活动敬而远之。《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消除了体育活动参与者的顾虑,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否则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