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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作者: 吴彬 陈晓红     时间:2018-11-26 阅读:2430

随着网络支付方式的发展,人们之间的支付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支付宝、微信支付因其便捷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青睐,其支付的场合也是多种多样,如购物付款,朋友转账等。近日,黄州区人们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仅凭借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起诉被告偿还借款,法院依法驳回诉请。

李某与万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李某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向万某支付13万多元,李某以支付宝、微信记录为证据诉至法院,要求万某偿还借款。万某辩称,该往来不是借款,并且也提供了自己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也向李某支付9万多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应该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支付宝、微信支付的使用场合多样,其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发生的原因不单单是借款,还有其他很多种情形,如支付货款、偿还债务等。因此,李某仅凭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而无相对应的债权凭证作印证是无法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该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应该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特别是大额资金出借的时候,不能碍于朋友的情面,否则将会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