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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把双刃剑 使用不当反害己

作者: 王中 刘庆     时间:2017-11-08 阅读:615

  

近日,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余某因恶意透支信用卡5万多元而无法归还,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案情简介:被告人余某退伍后在某银行办理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并将信用卡全额透支用于购买汽车的首付款。由于余某没有固定工作,收入来源不稳定,加上要偿还信用卡贷款车贷,很快余某的经济陷入困境。2016年底,余某未再分期偿还信用卡贷款,并更换了生活地址、手机号码。2017年3月份,某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找到余某父亲当面告知余某信用卡透支未还款情况,要求其转告余某还款。但被告人仍未还款。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后将余某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两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行收取的费用。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达5万元,属数额较大,量刑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结合被告人余某当庭认罪,其家属在本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贷款等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信用卡是当今社会日常生活交易的一种支付方式,尤其在年轻群体中使用频率较高,而年轻群体普遍理财能力差,自制力、经济基础均偏低,在不能树立正确消费观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收支逆差,导致一件简单的民事行为上升为犯罪,得不偿失。承办法官希望信用卡持有人,尤其是年轻群体,能够理性消费,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在出现状况下能够正确的应对,不要消极逃避,让信用卡能够为自己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的服务,而不要让信用卡成为自己犯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