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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在行动 ▏黄州区法院发布推进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改革工作典型案事例专辑(一)

作者: 柯卉     时间:2025-10-29 阅读:269

目录:

⊙案例一:刑事+行政联动惩戒 全链条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案例二:“司法+行政”协同发力 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厦门市某文化公司诉黄冈市某商贸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三:网络图片“随手用”,法律边界在哪儿?

——某幼儿园系列图片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四:行政执法固定证据可否获法院采信?

——稻某香公司与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案

⊙案例五:“示范裁判+非诉指引”有效防范批量纠纷

——某商贸公司与某商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一:刑事+行政联动惩戒 全链条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王某又与同案犯吴某(已判决)合谋,在未获得“惠普”“佳能”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共同组建了一条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打印机硒鼓的产业链。其中,吴某负责上游的原料采购与非法加工,通过购买空白硒鼓、假冒的注册商标鼓身标、防伪标识、芯片及包装盒等进行组装生产;王某则负责下游的销售推广。加工完成的假冒硒鼓由吴某根据王某的订单发货销售至各地。经司法审计,二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逾74万元,给商标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裁判结果

黄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涉案金额、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此前,负责生产制造的同案犯吴某已被依法判决。本案通过对产、销环节两名被告人的全面追责,实现了对犯罪链条的完整打击。

案件审结后,为延伸司法审判效果,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力度,黄州区人民法院依据判决结果,主动向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抄告书》,建议对王某等人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深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实现对侵权行为“刑事打击”与“行政惩戒”无缝衔接的典型案例。

一是“从产到销”一网打尽,彰显全链条刑事打击威慑力。 司法机关在本案中未就案办案,而是深挖扩线,成功锁定了生产与销售的两个犯罪环节责任人,并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对制假源头与售假末端进行“一体化”追诉的审判模式,彻底斩断了犯罪链条,彰显了刑事司法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强大震慑力。

二是“专业+司法”深度融合,依托技术支撑精准定案。 为准确认定涉案产品的侵权性质,办案过程中引入了专业技术力量,对涉案硒鼓的芯片、防伪标识等关键特征进行比对与鉴定,为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提供了坚实的科学依据。这是技术调查与司法审判协同提升办案质效的生动实践,确保了裁判结果的客观与公正。

三是“审判+惩戒”无缝衔接,构建协同保护闭环。黄州区人民法院并未止步于作出判决,而是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建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抄告书》,推动对违法犯罪分子适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一信用惩戒工具。此举将司法判决的强制力与行政监管的约束力有机结合,使得违法者不仅承担刑事责任,更在市场准入、经营许可等方面受到联合惩戒,极大地提高了违法成本,构建了从“审判惩处”到“信用约束”的协同保护闭环,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中的主动作为与责任担当。


案例二:“司法+行政”协同发力 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厦门市某文化公司诉黄冈市某商贸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厦门市某文化公司系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发现被告黄冈市某商贸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图片进行商业宣传。原告认为该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调解过程

案件立案后,鉴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黄州区人民法院立即启动知识产权“司法+行政”协同保护机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托至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专业调解。调解员围绕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深入阐释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及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理性协商、互谅互让。经调解,被告认识到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主动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为巩固调解成果,黄州区人民法院迅速对协议内容完成司法审查,及时制作并送达民事调解书,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目前,被告已全面履行赔偿义务,案件从立案到履行完毕仅用时7天,实现纠纷高效、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随着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成为各类机构宣传推广的重要渠道,图片、字体等数字作品被“随手使用”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本系列案件虽源于一家幼儿园,但其背后反映的是广大中小微市场主体普遍面临的版权合规困境——许多经营者对“非营利用途不等于免费使用”“网络传播仍需授权”等法律原则认识不足,极易在无意中踏入侵权雷区。

该类纠纷的高效、批量化解,展现了“司法+行政”协同保护机制在应对群体性、低标的著作权争议中的制度优势。通过委派专业调解组织介入,法院在厘清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兼顾权利保护与企业发展,引导当事人就赔偿标准达成共识,有效避免“一案一判”所可能带来的周期长、成本高、标准不一等问题,为同类纠纷的规模化处理提供了可行路径。

该批案件的顺利调解,不仅及时维护了摄影师的创作权益,也向社会传递出“先授权后使用”的明确信号。在当前内容创作普及、图片获取便捷的传播环境下,此案有助于提升中小微企业、教育机构、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的著作权意识,推动形成“尊重创作、规范用图”的良好网络传播生态,为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治理与营商环境优化提供了基层实践样本。


案例三:网络图片“随手用”,法律边界在哪儿?

——某幼儿园系列图片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多位摄影师或图片权利人先后起诉至黄州区人民法院,主张武穴市某幼儿园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系列食谱推文中,擅自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多幅摄影作品(内容多为食物图片),侵害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该系列案件共5件,原告不同但被告均为同一幼儿园,诉讼请求均包括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调处过程

案件受理后,经黄州区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被告某幼儿园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图片并未取得权利人许可,涉案图片均具有明确的权属证明和授权链条,其行为已构成对权利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针对该系列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集中的特点,本院依法启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与黄冈市仲裁委员会组建联合调解团队。调解过程中,法院在厘清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向当事人指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下,构成侵权。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创作成本、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引导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合理共识。最终,5起案件全部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支付相应补偿,原告则主动撤回其他诉讼请求,系列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系涉教育机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纠纷,随着新媒体平台应用的普及,各类市场主体在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空间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此类案件通常具有涉案作品数量多、单个作品价值不高、侵权主体版权意识薄弱等特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不以使用者的主观认知或是否直接营利为前提,一般情况下,未经许可将作品置于网络空间供公众获取,且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则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以“食谱分享”等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法院确定赔偿责任时,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在法定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既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实际负担能力,实现利益平衡。本系列案件通过调解方式批量化解纠纷,既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也展现了法院在促进著作权依法行使、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四:行政执法固定证据可否获法院采信?

——稻某香公司与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黄冈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副食店存在销售侵犯“稻某香”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法立案审查。经调查取证,黄冈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某副食店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白酒的行为,依法作出黄市监处罚〔2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稻某香公司起诉被告某副食店侵害其商标权,并提交黄市监处罚〔2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证据材料。

裁判结果

黄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充分采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查明的侵权事实、涉案侵权商品售价、销量等关键要素,并将其作为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最终判决某副食店赔偿稻某香公司损失2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固定的证据,经法院审查认定后可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部分,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无须再证明,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无须再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规定从证据规则层面打通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环节。本案中,法院对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合法程序收集的证据,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后,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予以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的“双重惩戒”。这不仅有利于提升维权整体效率,也从法理层面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震慑。对引导权利人善用行政执法手段快速、有效地固定核心证据,鼓励司法机关在类案处理中认可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有一定积极意义。


案例五:“示范裁判+非诉指引”有效防范批量纠纷

——某商贸公司与某商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系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发现某商行未经许可,在其线上销售平台使用了多张相同图片,认定某商行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承办法官在审理中,经类案检索,发现某商贸公司在本院已有多起性质相同的诉讼,通过深入沟通,了解到某商贸公司基于相同的维权模式,在本辖区内还有数百件类似侵权线索,正待分批起诉。

具体实践

面对潜在大规模批量诉讼可能给辖区众多小微市场主体带来的应诉负累和司法资源消耗,法院一方面在正在审理的个案中,严格依据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对侵权定性、损失计算标准等审慎认定,确立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标准,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清晰预期和示范裁判。另一方面从诉讼成本角度出发,主动向某商贸公司释明其维权成本与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积极引导选择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非诉解纷渠道。最终某商贸公司表示愿意通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平台进行调解,不再就其余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随着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空前提高,“权利集中、侵权分散”所引发的潜在批量诉讼难题日益凸显,成为困扰司法实践和市场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本案中,法院通过精准审理个案确立公平合理的赔偿标准,为潜在的大量纠纷提供清晰、统一的解决预期;并构建诉讼与非诉机制衔接的纠纷分流通道,引导权利人合理评估维权成本与收益,自愿选择调解、仲裁等非诉渠道,实现从司法判决到多元化解的过渡,为批量纠纷的源头治理提供可复制的操作流程。有效实现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与维护营商环境稳定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