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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离婚,就得净身出户吗?

作者: 陈秀敏     时间:2023-03-30 阅读:1138

“戴法官,我们今天来法院履行,请您当面做个见证。”近日,黄州区法院成功调解一桩上门女婿离婚案件,当事人主动要求在承办法官现场见证下履行调解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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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范某(女)与被告柳某(男)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因体谅女方的家庭情况,男方到女方家入赘生活。婚后被告外出务工,并多次将经济收入交由原告范某的母亲支配。结婚近十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纠纷,夫妻感情不和睦。原告近两年来与其母亲一起居住,被告独自住在原告名下的房屋。原告认为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遂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婚后被告外出务工,并多次将经济收入交由原告范某的母亲支配。原告范某的母亲自认其收到柳某给付的钱款共计20余万元。鉴于被告的父母均已去世,离婚后被告将会面临无房居住、生活困顿等情况,法官耐心讲解,以情动人,以法服人,本着双方互谅互让原则,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范某与柳某自愿离婚;二、范某在领到民事调解书之日向柳某给付补偿费5万元整;三、柳某在女家房屋居住至2023年5月31日止,柳某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该房屋退还给范某,范某同时给付柳某余下补偿费5万元。现在该案双方当事人已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黄州区法院始终坚持在婚姻案件中调字当头,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及案情特点,开展调解工作,同时严格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发现问题解决矛盾,把调解工作融入审判活动全过程,最大限度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当事人或调解和好或好离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