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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公开的实践

作者: 丰刚     时间:2014-11-20 阅读:2237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曾说:“我们就是想通过司法公开,形成倒逼机制。坦率来讲,公开对法院、对法官都有压力,尤其是通过直播的形式,无论是电视直播、网络直播、微博直播,人民群众可以同时了解案件进展的情况,对法院和法官都有压力。我们就是要把压力变成动力,来提高法院和法官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承担着定分止争、维系社会正常经济、生活秩序、营造和谐氛围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由于老百姓不理解法律的本意、不了解法律程序。法庭的威严,让审判工作披上了神秘的外衣。伴随着经济的大跨越,法治建设同样也在大步前行。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人民法院必须从自身做起,以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为契机,切实消除司法神秘感,通过实实在在的努力提高司法服务质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继而筑牢司法公信的基石。

  一、司法公开的现实意义

  司法公开,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知悉下,以非秘密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包括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公开的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以及现代法律文明发展的产物,司法公开的基本法理在于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力,任何一种公权力都应该在阳光下运行,正如英国著名法官休厄特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可以看做司法公开的最低要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提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等六项要求,标志着我国的司法公开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2013年,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以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司法公开的信息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近年来,司法公信力危机一直困扰人民法院,成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挥之不去的雾霾。各级人民法院为提升司法公信力付出了不懈努力和探索,社会各界也纷纷建言献策,提出很多良好对策建议,但收效甚微。历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表决结果就是一个缩影:2013年全国“两会”法院工作报告审议表决的反对票高达605票创历史新高。一年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国法院系统初步开展了以司法公开为切入点,旨在提升法院公信力的专项工作,2014年全国“两会”法院工作报告审议表决的反对票数虽锐减并首次低于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表决的反对票数,但仍达378票,远远高于除法、检以外其他类别工作报告的反对票数。人大代表们并不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不满意,而是反映出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司法环境的宏观认知。很多案件法院或法官认为程序合法、裁判公正,但裁判结果当事人往往不满意,形成这种局面的个中原委是多方面的,有制度机制的羁绊,有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偏颇,有法官司法能力的欠缺,有媒体舆论的不当妙作。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司法公开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了解不够。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推行公开司法、阳光司法,是促进目标达成的重要手段和必然选择。不公开的司法或者暗箱操作的司法,必然使案件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产生合理怀疑,由此动摇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丧失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增强审判的透明度,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感知裁判过程的平台,才是树立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

  二、司法公开的现状

  司法公开的形式多种多样,为了让社会公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司法的公开和公正,各级人民法院一直不断地探索司法公开的方式和渠道,在严格落实三大诉讼法规定公开审判制度过程中,就如何更好地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做了大量的工作,推出了多种措施:通过网络、报刊、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庭审时间、地点、案由、当事人或被告人姓名,让社会公众参加庭审旁听,了解、认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开展送法上门服务,将法庭搬到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田间地头,在案发地开庭审判、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尽最大努力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便利、快捷和高效。同时,通过这种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公众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扩大审判公开的程度和宣传面,积极开辟网络或电视媒体,选择典型案件、重大案件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采取现场直播或录播方式,对庭审予以公开,让社会公众从具体案例中学法;拓展民意沟通的对象和渠道,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开通信箱、法院微博,把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立案信访、政务管理等信息通过互联网公之于众,不断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尽管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的实践中做了积极努力和探索实践,但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审判公开仍存质疑,仍然不满意,导致司法的公信力难以提升。主要是司法公开程度与公众的期望有距离,司法公开的方式还存在不足,司法公开的内容还有深入的必要。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司法公开观念偏差。在基层法院,司法公开的价值和意义未得到充分认识。部分法官司法公开意识不强,认为自己履行好审判职责,做到程序正当、实体公正就行了;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忠于法律、忠于事实,按照法律的规定落实公开原则就行了,主观上没有能动地投入到司法公开工作中,工作中缺乏大局观念、案件风险评估及预判性,被动地落实司法公开工作。部分法官认为司法公开可能影响独立办案,会给法官增加负担,认为越神秘越容易控制,不愿意推进司法公开。有的法官认为司法制度的运行不宜让公众知道和参与太多,否则会有损司法权威。法院作为强势权力部门没有及时给当事人阐释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司法主体性需求以及保障当事人和民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造成当事人存疑进而激化矛盾,以致法院公信力下降。

  二是司法公开流于形式。实践中的司法公开就是审判公开,不能满足当事人和民众的知情权,就会导致司法公开的形式化。依据《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司法公开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由此在法院实践工作中延展出来的司法公开形式和方式是多方面的,但当前法院司法公开的方式、手段、项目较为单一,还未形成完善的司法公开体系。同时,法院人力物力资源短缺,“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非常突出,而司法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懂管理、懂科技的专业人才,新兴媒体的流行更加剧了法院对计算机网络人才的渴望,专业人才配备的缺失造成司法公开工作进展缓慢;部分法官害怕司法公开会进一步激化官民矛盾,缺乏应对媒体和网络舆论的能力,害怕因为司法公开带来麻烦。

  三是司法公开保障机制缺失。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仅规定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标准和考评办法,对未进入司法公开示范的基层法院并没有出台相关要求;法院司法公开的过程既是公开信息的过程,也是收集民意、化解纠纷的过程,法院往往满足于将审理流程、裁判文书等司法信息的上传,而忽视了司法公开的后续工作,导致司法公开应具有的交涉功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发挥;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未建立或未落到实处,造成基层法院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和责任追究。

  四是司法公开技术手段不足。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司法公开的实施提供了优越的科技条件,为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的平台。信息技术建设的突出特点是经费投入大,但基层法院司法公开的科技装备配备严重滞后,国家对司法公开物资装备专项建设经费保障有待加强。基本的司法公开设施缺乏或建设落后,“科技法庭”尚在起步阶段,公众司法服务为载体的司法公开服务平台未建设,基层法庭更加缺乏基本的设施设备,专业信息技术人员配备严重不足,设备维护、网络技术管理存在技术障碍,严重影响司法信息的传播。

  三、对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思考

  “司法公开是自信的表现,是光明正大的表现。它让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得到提升,让人民群众离法院更近,对法院更加放心、更加信任。”这就是司法公开的魅力所在,也是司法公开所要达到的目的。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应着力在以下力方面下功夫。

  一是提升司法公开思想认识。提高认识,首先要实现从法院权力官本位向民众权利民众本位的转变。法院干警要清醒认识现阶段加强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司法公开不仅是落实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还有利于提升司法民主水平,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同时也是促进强化司法队伍作风建设,促进队伍自律的基本保障。其次要以通过公开促民主、促公正、促规范、促廉洁、促权威作为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开放度、参与度、规范度,增强裁判过程的社会监督和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同,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后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到司法中来,真切感受到生活中的法律正义,这样才能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治信仰,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是确立司法公开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充实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标准,形成明晰的整体规划和阶段性目标任务,设立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落实这项工作,使司法公开不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发挥其实质作用。建立健全司法公开评估考核制度和监督制度,坚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考核,将其作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完善对违反司法公开行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宗旨,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契机,总结已有的做法并借鉴先进法院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审务公开,形成全面全程实质公开态势。通过微博等网络载体向社会及时发布法院工作方方面面的信息,如借助微博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法院的重要工作会议、重要活动部署;公布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公开重大案件审判过程、裁判结果等,最大范围地接受广大网民的监督,真正实现“阳光司法”,让法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四是主动协调和支持新闻舆论的监督。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不怕揭短亮丑,敢于正视存在的问题。主动与新闻媒体接触,通过接近新闻媒体,让新闻媒体了解法院,了解审判的真实过程。新闻媒体对审判工作监督是其职责,同样宣传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也是新闻媒体的义务。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审判公开,让更多新闻工作者走近法院、走近法官,弘扬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司法为民的精神。

  五是加大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对立案大厅、户外电子显示屏、案件信息查询显示屏、法院门户网站、“12368”司法服务平台、科技法庭、卷宗电子化、档案数字化等司法公开的硬件设施提供设施、技术保障,用科技手段打造阳光司法,提高科技装备的应用普及。

编辑:hz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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