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诉前调解工作制度
作者: 贾柠畅 贺乐君 江畅 时间:2023-10-10 阅读:314
一、诉前调解指对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进行调解。
二、诉前调解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
三、诉前调解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四、调解法官及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
五、诉讼服务中心在审查受理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并适合诉前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后,告知其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六、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调解人员指导办理相关手续并制作法律文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接受调解,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和解的,调解人员应将相关材料退还诉讼服务中心并协助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
七、诉前调解的期限为三十日,自当事人申请调解并登记之日起计算,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调解期限。
八、诉前调解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