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干实事】明明白白消费,安安心心预付丨黄州区人民法院开展预付式消费风险防范主题活动
作者: 吴彬 时间:2025-06-30 阅读:16
6月27日,黄州区人民法院通过大屏幕滚动播放“预付式消费纠纷8问8答”以及发放宣传册的方式开展“预付式消费风险防范”主题宣传活动。
在活动现场,法院干警通过以案释法、现场答疑的方式向群众普及预付式消费的特点、常见法律风险以及维权方法。
在现代消费领域,预付式消费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那么什么是预付式消费呢?
预付式消费是经营者广泛采取的一种有效吸附消费者,同时解决自身现金流动困难的消费模式。这一消费模式已广泛用于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网络服务等多个领域。然而,这种消费模式在带来便捷与优惠的同时,也暗藏风险:商家跑路、服务质量下降、退费困难等问题屡见不鲜,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施行,适用于施行日之后成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释》共计二十七条,涵盖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方面内容。
以下这份预付式消费避坑指南请收好!
一、商家跑路?责任有人担!
根据《解释》第七条,商家停业后未及时清算导致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要求其清算义务人(如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最高法典型案例中,“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的,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
二、“霸王条款”无效!消费者有权说“不”!
根据《解释》第九条,排除退卡权、限制转卡、遗失不补办、单方涨价等格式条款均属无效。因此,消费者遇到“本卡不退不换”等条款,可明确主张无效并要求退款。
三、迁店、转店?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商家变更经营场所导致明显不便,或未经同意转移合同义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比如培训机构单方改变培训地点,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四、举证责任倒置,破解“维权难”!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商家掌握消费记录但拒不提供的,法院可支持消费者主张。例如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经营者不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价款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消费者主张结合案情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