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之以案说法】酒驾代价大 危害你我他
作者: 周畅 陈星 时间:2021-04-14 阅读:1121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近年来,因为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频繁发生,广大朋友们在举杯共饮时,一定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近日,周某与五位朋友相约在黄冈某土菜馆聚餐,除一人未喝酒外,其余人每人各喝了一瓶啤酒,共喝了将近两大瓶劲酒。散席后,六人一同走出土菜馆,随后周某独自饮酒驾驶两轮摩托车离开,在沿黄州大道往北行驶时,与道路花坛相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及摩托车受损的事故。经鉴定,从周某的血样中检验出的乙醇成分含量131.12mg/100mL,为醉酒状态。周某父母认为同行人未尽到合理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周某饮酒过量呈醉酒状态后,放任其驾驶两轮摩托车离开饭店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遂将同行五人起诉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朱霞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安抚双方情绪,以拉家常方式促进双方耐心沟通,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和积怨。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到五名被告均为务工人员,收入水平不高,家庭负担较重,承办法官劝说原被告各退一步,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五名被告自愿以分期履行的方式每人给付13000元,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通常情况下,一个人是否饮酒以及喝多少,都是由本人意愿决定的。但是由于共饮者敬酒或者劝酒等先行行为,会产生一种在后面的保护义务。即共饮者之间有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和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迅速行动,主动作为,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学习教育第一环节,并及时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效,创新工作方法,回应群众诉求,以实际行动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切实将解决群众关心问题作为检验主题教育成效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