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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震慑知识产权犯罪
——保护知识产权,我们是认真的

作者: 姜岚钰、乐胜平     时间:2023-04-18 阅读:452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黄州区人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全市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维护市场良好环境等方面更加责无旁贷。为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回应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黄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4月13日到黄梅开庭审理了两起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严厉打击“造假”“售假”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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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饶某、朱某、林某在黄梅共同从事棉花生意,后由于生意不好,与他人共同成立鞋业公司加工生产布鞋。在未经全星有限合伙公司授权情况下,饶某等人擅自生产假冒匡威注册商标球鞋并销售给喻某某、李某1、李某2,累计销售金额1600余万元。喻某等人将假冒匡威注册商标的假鞋销售至海外获利,直至案发。

该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至黄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某、朱某、林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喻某某、李某1、李某2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且具有代表性,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并与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前,承办人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就相关程序性事项、有争议的证据提前听取了意见,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整个庭审过程流畅,秩序规范,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下一步,黄州区人民法院将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理念,精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总结知识产权案件特点,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服务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法官说法】商标所有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不得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造假售假行为严重损害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国家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特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应强化产权意识,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