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校园安全,法官在行动
作者: 何国琴 乐胜平 时间:2019-04-12 阅读:841
近期,黄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不仅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也给教育机构上了一堂极具教育意义的法制课。
原告杜某是被告某学校寄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驾驶二轮摩托车外出,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杜某颅脑损伤致左上肢肌IV伤残程度评定为7级,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综合评定伤残赔偿指数为44%,继发性癫痫。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原本美好的校园生活戛然而止,也给其家人带来了无限的伤痛。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封闭式管理的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教育、保护的责任,致使原告人身健康遭受巨大损失,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学校辩称,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曾通知过杜某母亲将其摩托车钥匙拿走,且在原告出校门时进行了询问。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案件陷入了僵持状态。承办法官何国琴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原告为未成年人并且伤情严重,很可能严重影响其就学和生活,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通过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在各方签收调解书后,被告学校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6万元。一场学生状告学校的纠纷最终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行为缺乏认知能力和预见能力,因此需要学校的教育、管理。学校负有义务而未尽义务的,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年来,校园安全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方面都出台了措施以维护校园安全。通过本案的审理,不仅使受害学生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也使得学校在安全保障上受到了深刻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