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审务公开 >> 审判动态

黄州区法院首次适用彩礼新规定妥善处理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件

作者: 戴金海 陈星     时间:2024-02-05 阅读:126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开始施行,该规定通过明确裁判规则,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近期,黄州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彩礼新规成功化解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于2022年6月通过网络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23年8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争吵不断,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无奈之下,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酒席费用和婚纱照费用共计85088元,返还三金首饰(价值3.1万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卷宗,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婚纱照费用,但对于其他彩礼等财产问题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涉案金额共计103276元,要求被告全部返还。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认为原告主张退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且有夫妻共同生活,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存在,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退还彩礼并无依据。原告主张返还三金3.1万元,分别购买了两个金手镯和一个玉手镯,其中购买的两个金手镯是原告在双方谈恋爱期间对于被告的个人赠与行为,不得主张退还;至于玉手镯款5000元,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购买的,系生活消费,不存在退还的问题。

承办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原告曾怀孕事实、双方过错等事实,耐心进行释法析理,详细解答双方疑问,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被告给付原告30%,即30983元。对于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及其母亲主动到法院来,对法院的公正判决表示感谢,并愿意提前履行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以下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和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彩礼纠纷数量增多。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适当调整,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