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险理赔被拒,受益人能否获得理赔?
作者: 杨锐 时间:2022-11-04 阅读:1374
企业为工人购买团体意外险,后工人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以未提交合同约定的事故证明为由拒绝理赔,那么受益人还能获得理赔吗?
近期,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保险公司以无法确定权益人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经法官多次与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60万元,有效保障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及其两名子女系已故胡某的法定继承人。胡某生前是某木工工人,由于工作岗位的风险性,某建设集团为包括胡某在内的建筑施工人员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保险金分别为60万元、6万元。后胡某因意外身故,其法定继承人王某及其两名子女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未提交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证明,无法确定胡某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王某及其子女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胡某意外身故的保险金65万余元。
接到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在送达应诉手续的过程中展开第一轮调解工作,被告保险公司以无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不同意向原告理赔,而原告也以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未予以提示与说明为由拒绝让步。考虑该案案情特殊,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了第二轮调解,耐心地向原、被告释明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讲明各自的诉讼风险以及诉讼成本,权衡利弊,原、被告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60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为提高交易效率,保险行业面向广大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但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免责事由、特别约定等事项进行主动提示,且提示内容能让投保人容易理解,否则相关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这样便能够减少保险公司以引用免责条款拒赔而法院判决被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