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让“老有所为者”干得安心
——黄州区法院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 王科     时间:2025-03-12 阅读:383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银发就业”现象逐步成为新常态。我国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备受社会关注。

超龄劳动者主要集中在餐饮、保安、保洁、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他们中绝大多数既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又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往往因为“超龄”,陷入维权困境。

近日,黄州区法院受理一起“超龄劳动者”讨薪案件。年满67岁的孙某在2023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孙某提供的工作记录显示其在公司一直工作到2024年9月,但公司仅发放了4个月的工资。由于公司长期拖欠孙某工资,孙某于2024年10月1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24年2月至9月期间的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孙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对象为由,向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孙某不服,便将物业公司起诉至黄州区法院。黄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到物业公司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孙某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经黄州区法院向孙某释明后,孙某表示按照劳务关系向物业公司主张劳务报酬。鉴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属于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案件,且标的额在当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黄州区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由物业公司向孙某支付劳务报酬,高效快速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程度有较大不同。如建立劳动关系,则在劳动合同、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解雇保护、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受到相应保护。如建立劳务关系,则主要由双方平等协商,自主确定相应劳务报酬,受保护程度较低。“超龄劳动者”应在准确理解把握其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及时维权,避免超过时效。

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用人单位应给予高龄、超龄劳动者更多关注。黄州区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向社会公众传递尊重劳动和劳动者的价值观,切实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低龄、健康的老年人发挥余热,让老有所依的根基更加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