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法院签发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 喻志林 时间:2016-08-05 阅读:632
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熊某对其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其妻子的近亲属等,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这是在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后,黄州区法院签发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熊某是夫妻关系。高某诉称,熊某经常对自己实施殴打、辱骂、恐吓等家暴行为,并骚扰自己的家人。7月16日,熊某又对自己大打出手,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为此,高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书面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提供了出警记录、医院门诊病历、医药费票据等证据。黄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戴金海依法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向当事人和律师了解相关情况,对熊某进行调查。最后,熊某承认确实殴打过申请人,并要与申请人“同归于尽”,且认可双方在2016年7月16日的纠缠中造成申请人受伤的事实。据此,承办法官认定申请人高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及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高某、被申请人熊某及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派出所。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在家庭关系中,申请人在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根据情节给予训诫、罚款或拘留。全社会应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法官提醒: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要注意收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另外,受害人还应当注意保存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票据等证据,避免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无法举证证明暴力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