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执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获赠锦旗
作者: 喻志林 时间:2015-03-30 阅读:510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王某接受张某的雇请进行施工,不慎从高处跌落致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王某便以工程直接受益人余某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张某,安全防范措施不力为由,将余某和张某同时告上法庭。法院根据三方的责任大小,依法对赔偿责任进行了划分,判令两被告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后余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案件的执行工作一度停滞不前。
针对该案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确的特点,执行人员深入了解案情,及时掌握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动态,适时展开调解工作,督促被申请人自动履行债务。刚开始时,被执行方负责人抵触情绪很大,一直不予配合。为了实现该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该院执行人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积极做其思想工作,让被执行方换位思考,多想想当事人的难处,不要让其身痛心更痛。同时讲明拒不执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多次思想开导,被执行方终于被该院执行人员的这种顽强作风所感动,同意履行判决。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用热情服务的态度和公正执法的精神,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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