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别任性,安全记心间
作者: 刘一慧 时间:2024-08-13 阅读:299
个人购买住房后,对居住环境改善的要求非常强烈,购房后再次装修已成为必然,不喜欢房屋的结构,可以重新砌墙改造吗?
近日,黄州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某业主于2022年与开发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房后,业主于2023年开始装修。在装修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巡查发现业主擅自在阳台及室内楼面上加砌砖墙。物业公司多次下达拆除整改建议,业主拒绝接受整改。开发商公司遂将该业主起诉至黄州区法院,要求业主将装修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因可能涉及到鉴定,在开庭前,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该开发商公司当庭提交了鉴定申请。承办法官从法律规定、鉴定程序、鉴定费用等方面给当事人释法明理,抽丝剥茧分析了各种鉴定结论可能导致的后果。经过多轮沟通,最终业主将其私自砌的墙拆除整改,开发商公司向黄州区法院申请撤诉。
装修无小事,安全是大事。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在装修过程中,不要轻易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免造成安全隐患,如必须变动,要积极和开发商、物业进行协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称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搭建建筑物、构建物;
(二)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 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