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法院:暖心化解涉企纠纷,助推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 陈小庆 时间:2024-05-24 阅读:323
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城东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据了解,原告王某在被告黄冈某公司从事计量工作。2023年7月1日,王某在其他车间工作时被设备所伤,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伤残程度为10级,要求公司赔偿自己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了解到黄冈某公司已垫付全部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该公司认为王某因串岗而受伤,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只愿意补偿少部分损失。
庭审过程中,黄冈某公司提交证言、照片拟证明王某串岗受伤存在重大过错,王某落泪不止道,“真的是天理良心啊,我与车间同事一起被单位领导安排到其他岗位工作好几次了,并不是我擅自离岗,有微信群截图为证。”承办法官发现王某情绪失控后及时短暂休庭,并安抚其情绪。
恢复庭审后,案件承办人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完成举证、质证,并就王某工作岗位和在其他岗位工作的原因进行询问。法官同王某分析案情,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王某表示愿意调解。针对王某伤前有过多次与同事在其他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企业负有管理员工、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承办法官与黄冈某公司进行沟通,并背靠背调解。被告提出企业现金流很紧张,运营比较困难,愿意提高赔偿金额,希望原告积极配合办理保险理赔。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除垫付的费用以外,被告另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定于签订调解协议时支付2万元,其他赔偿款在两个月内履行完毕,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原告积极配合被告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根据协议的约定,被告当庭支付了第一期赔偿款和案件受理费。
法官寄语:劳务工作者在工作中,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企业对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提供安全防护设施。只有织牢双向安全保护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长久经营才能“双方奔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