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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好“枫”光】陶店法庭“执前扣划”:开启权益兑现的“快车道”!

作者: 喻志林     时间:2025-06-20 阅读:225

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债务人能否申请法院直接扣划保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履行?针对这一问题,陶店法庭积极探索“执前扣划保全财产”机制,通过审判、执行部门的协调配合,为当事人提供了从“保全冻结”到“案款到账”的零换乘体验,真正实现“纠纷化解提速、群众省心省力”。

2025年6月20日,享受了“执前扣划保全财产”便利的当事人吕某,向陶店法庭喻志林法官赠送了一面“公正执法 热忱服务”的锦旗,以表达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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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等执行”到“即时兑”打通堵点惠民生

当事人罗某“我们急需办理贷款,但公司和我的账户都被冻结了,办理贷款存在一定的障碍。我们愿意履行判决书,能不能跟对方当事人做做工作,不要影响我们的征信?”

罗某是某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1月,罗某与该农业公司一起被卷入了债务纠纷。该案中,法院对罗某及该农业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其银行账户资金。经过市区两级法院的审理,该案获得了终审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后,在保全权利人吕某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询问被保全人罗某是否愿意自动履行文书内容。了解到罗某有自动履行的想法,承办法官快速与执行部门对接,并积极与保全权利人吕某沟通。吕某表示“我等着执行款去还债,只要被告愿意早点把钱还给我,我可以减免部分利息,不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还要走程序,我等不及了。”

传统诉讼中,财产保全仅能“冻结”资产,债权人需等判决生效、执行立案后才能拿到钱。在此期间,债务人可能面临银行贷款受限、企业经营受阻等问题;债权人因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缺少资金而错失商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考虑到被冻结的资金无法全额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价款,承办法官积极引导罗某想办法凑齐剩余资金,表示若能在执行立案前全额履行,则不会对征信产生不良影响。对于债务人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的行为,法庭可以发放《自动履行证明书》为当事人的征信护航。罗某认真听取了上述意见后,向法庭递交了扣划账款申请书。

从“严审查”到“双减负”权益兑现再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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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衔接、规范流程,使权益更快兑现?陶店法庭以“审执融合”为核心,探索建立标准化的执前扣划保全财产流程。经当事人申请,首先由审判部门对可以执前扣划保全财产的案件进行精准审查,确认案件是否符合“权属清晰、金额固定、无其他争议”的条件。审判部门作出载明划拨依据及账户信息的划拨裁定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执行部门收到裁定后快速划拨,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确保程序合法。

收到扣划申请书之后,承办法官审慎开展三重排查:一查涉案情况,检索核查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情况,确保不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二核保全效力,确认冻结效力持续至扣划完成;三验资金性质,排除专项资金、保证金等不可扣划情形。这种“主动排雷”的司法作风,确保了执前扣划保全财产全程零争议、零差错,也让保全权利人更有底气。

当事人吕某“多亏了执前扣划,我才能这么快拿到工程款。案件不用进入到执行程序,真是节省了很多诉讼成本。”推行“执前扣划保全财产”机制,一方面缩短了当事人权益兑现时间,减少执行成本,实现执行效率提升;另一方面,债权人能够快速兑现债权,债务人亦能避免账户长期冻结影响其正常生活,减轻对债务人可能产生的征信等不利影响,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和254号指导案例,裁判文书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审慎核查,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情形的,可在审执联动机制的保障下采取执前扣划措施。既让债权人的胜诉权益能够及时兑现,又不影响债务人的经营信誉,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积极助推作用。

下一步,陶店法庭将持续优化“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审执联动机制,提升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效能,推动矛盾纠纷从“末端执”向“源头治”转变,为人民群众提供多途径、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