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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审判守护绿水青山

作者: 刘庆 陈晓红     时间:2018-03-30 阅读:843

 

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3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严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1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并处2000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的刑罚。 

2015年11月间,被告人石某甲陪同其小舅子严某某到黄梅县某地游玩时,发现庙前有一棵木瓜树,严某某认为此树适合做盆景,石某甲当即主动表示愿意办理此事。此后石某甲让其兄石某乙问清此树归属,得知此树系村集体所有,于是石某乙联系村委会干部,要求采挖该树。在征得村支部书记的同意后,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于2016年2月份携带铲子、铁锹等工具,将此株木瓜树采挖,同时通知严某某前来运树。当日严某某因有事无法前来,便安排他人将树运回严某某家,后严某某又将此木瓜树运至其他苗圃处种植。该树木经湖南省常德市惠林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蔷薇科木瓜属木瓜树,树龄为110年(±5年误差),为三级保护古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磊、石勇、严玉鹏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结合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等情节,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