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温情调解离婚纠纷,妥善化解抚养争议
作者: 周畅 时间:2021-11-26 阅读:1129
离婚时处理子女问题,必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把维护子女利益放在首位,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的案件,最大限度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原、被告双方2017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异地工作,在对彼此缺乏真正了解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仓促结婚。婚后双方由于缺乏沟通交流、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黄州区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离婚,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分居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感情破裂的事实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孩子的抚养权。男方认为家里条件较好,可以给孩子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女方认为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争锋相对,为争取抚养权互不相让,均声称可以放弃抚养费。
承办法官朱霞积极组织调解,双方自愿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协议离婚。法官表示,父母离婚后,虽然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但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当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且女儿跟随妈妈一起生活更有利健康成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抚养权归女方。同时法庭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通过调解的方式变传统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一方生活”形式为“以母亲抚养为主,父亲每周享有探视权,春节期间随父亲生活”的模式,最大限度缓和了夫妻双方的矛盾,极大地保障了父母双方陪伴孩子的时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女方放弃抚养费的情况下,男方为保障孩子有更好的生活条件也主动提出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孩子成年的请求。最后,双方打开心结,情绪平复下来,握手言和,感叹出发点都是为了孩子,婆媳相拥而泣。
法官寄语:童年的伤痛是最难治愈的,父母在处理婚姻关系时,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感受,不能给孩子留下童年的阴影。在处理抚养权等相关问题时,应秉持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