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保全
——为金融机构保驾护航
作者: 贾柠畅 时间:2023-04-10 阅读:935
4月6日下午,黄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金融机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申请人要求对质押于金融机构的货物进行查封。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助力金融机构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诉前保全团队初步审查了保全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现场走访调查,发现确属情况紧急,遂即刻立案并制作裁定。
4月7日上午,诉前保全团队携执行人员一同前往货物存放地点,对被申请人及第三方监管人员制作告知笔录并下达裁定书,通过采取保全措施,从源头上极大的降低了执行风险。
法官说法: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的材料:
1、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当事人身份信息。
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如有委托代理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材料。
担保材料。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及财产线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温馨提醒: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