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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感情纠纷拘禁前女友获刑一年

作者: 怀佩琳 陈晓红     时间:2018-11-16 阅读:727

因感情受挫报复前女友,将其囚禁在出租屋内4天。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罪案,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查明,20171126日,被害人徐某某在鄂州市某化妆吧化妆时,被告人周某某(系徐某某前男友)冲进化妆吧要求徐某某跟他一起回黄州。遭到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周某某顺手从桌子上拿起一把剪刀,抵住徐某某脖子,说“你走不走,不走就让你破相”,随后徐某某被迫与周某某乘车到黄州区青砖湖路某出租屋。周某某拿走徐某某的手机将其关在出租屋内长达4天。期间,周某某对徐某某进行威胁、殴打,并通过徐某某微信分多次从徐某某银行卡里转钱到自己的微信和银行卡里,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20171130日,徐某某趁周某某外出时翻窗逃出,跑到青砖湖路某汽车服务中心,在修理工人的帮助下拨打了110电话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周某某在非法拘禁徐某某期间对其进行威胁、殴打,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