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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盗墓笔记”!黄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

作者: 艾意     时间:2024-03-26 阅读:239

古墓葬、古文化遗址作为环境要素中的人文遗迹,其在科学、文化、历史、美学、教育等方面具有极高的价值,一经破坏难以修复。黄州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依法严厉打击破坏人文遗迹犯罪,以法治力量保护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和环境资源。2024326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邵某某等九名被告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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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3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等9名被告人分工配合,使用“洛阳铲”、铁锹、撬棍等工具在黄州区“禹王城汪家冲古墓葬群遗址”(东周时期)、蕲春县漕河镇(宋代一般古墓葬)、武穴市梅川镇困龙村(明代古墓葬)等地盗掘古墓葬,并窃取墓中文物若干。其中“禹王城汪家冲古墓葬群遗址”属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武穴市梅川镇古墓葬经湖北省博物馆鉴定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蕲春县漕河镇古墓葬属于一般古墓葬。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等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盗窃八件一般文物,分别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各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忏悔,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古墓葬和文物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古墓葬亦或是文物本身,都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法律保护。盗掘古墓葬不仅严重危害了国家文物安全和文物管理秩序,而且会对古墓葬蕴含的价值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