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单方终止保险合同,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作者: 陈小庆 时间:2024-05-28 阅读:1676
5月20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城东法庭戴金海法官收到了当事人殷某的家人赠送的一面印有“维护百姓权益的好法官”的锦旗,表达了当事人对法官依法公正审判的感谢。
原来,殷某于2004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和三份附加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通过殷某的银行卡账户,每年自动扣收保险费。2018年,保险公司宣布停止销售两项附加险,并向殷某推荐了保险产品转换方案。2022年5月,殷某因病住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与殷某对附加险的合同效力产生分歧,保险公司拒绝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对殷某进行赔付。殷某多次沟通未果,遂向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该案后,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殷某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保险公司人员告知殷某该附加险已中途停售。于是保险公司找殷某沟通协商转保事宜,但殷某拒绝转保及更换保险单,并坚决要求保险公司按照附加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就更换保险产品事宜和殷某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已从殷某银行账户扣收了附加险保险费,即使附加险停售,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所以保险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殷某附加险保险金3.5万元。一审判决后,该案进行了二审。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即保险公司因调整保险业务种类、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应征得投保人的同意。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