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检察院申请对邹某某强制医疗案
作者: 佚名 时间:2013-11-05 阅读:724
【案情】2013年7月3日8时许,黄州区堵城镇白衣村村民邹某某嫌邻居邹某家里传出的声音很吵,就携带自家的菜刀闯入邹某家中,将坐在卧室床上看电视的邹某双臂砍伤,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201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邹某某经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黄冈市黄州区公安分局随即启动对邹某某的强制医疗程序,并移送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符合法定强制医疗条件,遂作出对其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
【点评】强制医疗案件是一种新类型的案件。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治疗。9月16日黄州区法院对被申请人邹某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开启了该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邹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法从刑罚上进行处罚,长期滞留社会,势必给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对邹某某实施强制医疗措施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法律对人民群众人生安全的保护,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措施。
作为被申请人的亲属,尤其是法定监护人应当担负起监护的责任,及时将被申请人送医就诊,不能放任自流,即使被申请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每一个受害人,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充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凡是发现或者遭遇到此类病人攻击,要及时报警,主张自己的权利,切不可逃避,遗患他人。(案情:朱启瑞 点评:方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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