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同居共有财产,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作者: 周畅 时间:2020-08-10 阅读:777
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法官何国琴再次收到了一名案件当事人的锦旗。据悉,这是当事人吴某某第二次来到黄州区人民法院送这面“公正司法、公道人心”锦旗,他说“前些日子我冒着倾盆大雨拄着拐杖来到法院,何法官正在开庭,这次我一定要亲手把锦旗送到,感谢法院公正断案,保护了我这个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系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同居期间,被告吴某某出资购买了讼争房屋,但土地权属证上只登记了原告的名字。由于两人产生矛盾,原告黄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腾退房屋,并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庭审中,原告当庭提供了其与案外人殷某某签订的《预售住房协议》及购房收据,而被告也提供了其与殷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欠交购房款的欠条。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承办法官休庭后主动找到案外人殷某某调查核实案件中讼争房屋购买事实,并重新开庭对调查笔录进行质证,还原事实真相,经审查认定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该讼争房屋系其以个人收入单独购买的事实,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当庭服判息诉。
法官在认定事实时,对于原、被告双方陈述的事实和举示的证据,需要根据法律、经验来判断。当直接事实无法得到确证时,法官常常需要借助间接事实的确证来判断直接事实。对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和常识常理常情。法官不仅仅是坐堂审案,更应走进事实,核实证据真伪,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才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面锦旗都承载着当事人的认可与信任,是法官继续前进的不竭动力,每位法官都真切地践行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