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真心促真情 多年纠纷一日结
作者: 柯卉 陈星 时间:2020-12-16 阅读:665
在司法实务中,不时会有当事人质疑调解会使己方作出让步、利益受损,对调解程序表示不满。那么法官为何不直接作出判决、裁定,而是如此耗费心力的进行调解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则案例了解一下调解的意义。
这是一起发回重审的案件。2017年原告在工地施工时被泵车砸伤住院,后诉至法院,请求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经一审、二审后,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20年6月,本案公开开庭。
法官在庭审中了解到原告因受伤住院而欠下多笔外债,本想通过诉讼得到赔款,但没想到经过一审、二审,现在还要再经过一次庭审程序,实在经济困难,无以为继。在闭庭后,法官多次与被告方沟通,引导其本着尊重事实、互谅互让的原则,多多考虑原告的难处。对于原告方,法官表明理解其不易之处,从法理角度比较判决和调解结果的不同,消除原告对于调解的抗拒情绪。最终成功缓解双方对立情绪,一步步消除双方隔阂,促使达成了一致意见。此后,法官迅速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完成送达。被告均按照调解书内容将款项打到法院账户,原告现已领取完毕。多年纠纷至此案结事了人和。
若此案非调解,而仍以判决结案会怎样呢?原被告双方仍可能因判决结果未达到自己心理预期而继续上诉,文书短时间内无法生效,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调解书一经送达即生效。通过调解,原被告虽作出一定让步,却可更快速的取得法律保障。
调解不仅能节约当事人获得司法保障的时间,还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多年来,黄州区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原则,审理案件过程中,调判结合,以调为先,充分发挥基层前沿阵地作用,灵活使用多种调解方式,在细节中彰显为民服务的司法关怀,在实践中让群众感受法治的“力度”与“温度”,切实实现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