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消费安全,共筑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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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州区法院开展“3.15”普法活动
作者: 吴彬 时间:2025-03-15 阅读:101
3月15日上午,黄冈市、区两级法院干警走进遗爱湖公园,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解惑、以案释法等形式,向群众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活动现场,干警们结合近年来审理的典型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群众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知识。
群众:“我曾经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干警:“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保留好购物小票等凭证。如果购买到过期食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群众:“我之前在网购平台购买到了翻新机,我能主张什么权利?”
干警:“因商家向你出售的手机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你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撤销或解除手机买卖合同,在向商家返还手机的同时,要求商家向你返还手机款,并且你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商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原来买到假货可以要求这么多赔偿啊!以后网购可得留个心眼了!”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在场群众听得津津有味,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凭证,如购物小票、发票、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