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人民法院2012-2014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通报
作者: 立案庭等 时间:2014-11-19 阅读:729
黄州区人民法院2012-2014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
情 况 通 报
黄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庭
为积极推进法治黄州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在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我院对2012年-2014年审查、审理的行政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2014年,我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90件(2012年21件、2013年30件、2014年截至11月份39件)。涉案类型有:土地行政管理类案件16件,房屋行政登记案件14件,规划许可类3件,工商登记类4件,行政处罚17件,社会保障类13件,工伤认定类6件,政府信息公开类10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5件,婚姻行政登记案件2件。案件的调撤率:2012年为48%、2013年为39%、2014年为20%。行政机关败诉率为42%。
2012-2014年9月,我院共受理区工商局、区计生局、区人社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97件(2012年137件、2013年238件、2014年截至11月122件)。涉案类型主要有征收社会抚养费、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工商行政处罚。
二、行政机关在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近三年行政机关败诉或虽未败诉但存在一定执法瑕疵的行政案件进行系统的梳理、分析,以下问题属于较为普遍的应诉、败诉形态和原因,需要引起行政机关的特别重视。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登记、许可等行政行为中,未尽到法定或全面必要的审查职责,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审核不严,单纯注重行政实体处理的正确性,忽略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二)证据规则意识没跟上来,对证据的制作、收集、固定和审查采信不当,导致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个别行政机关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及答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举证的申请,未按规定提交证据或逾期提供证据。
(三)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仍是困扰行政诉讼的一大难题。
行政诉讼即传统意义上的“民”告“官”诉讼,素有“诉讼第一难”之称。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于改变政府执政为民形象,优化行政审判环境,化解“官、民”矛盾,推进民主与法制进程,正确实现行政诉讼法的任务意义重大。但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未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为零。
(四)部分行政机关对民生保护意识不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综合考虑相关情节,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失当。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顶格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上线,导致行政处罚显失公平。
(五)土地、房屋行政登记案件日趋递增, 2012年-2014年内土地、房屋行政管理类案件有增无减。
1、这主要是由于在进行土地或房屋登记时,四址不确定、重复登记、登记时相对人未签意见、登记主体不符合实际等等原因和工作人员失误等行政登记程序不健全,加之《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土地和房屋登记更引起人们的注重,为维护自身利益,此类纠纷日益突显,涉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就不断增加。
2、不服征地补偿、安置的原因
随着黄州城区公共事业的发展,旧城改建,城市建设,地下资源的开发等,均需征用、占用部分土地,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安置补助都有详细规定,政府虽进行了协调,但由于立法的一些漏洞,加之物价的增长,土地和房屋的增值,致使相对人对补偿、安置均不满意,对行政机关的裁决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从涉诉到我院的土地、房屋行政案件来看,该类案件新情况、新问题非常复杂,如农村承包土地引发的行政争议、农村房屋拆迁时的法律实用、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如何审理等,这些问题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很难掌握,有待法律不断规范。
三、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明确要求我们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行政审判流程,创新行政审判方式,将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到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的实际工作中去。我院针对行政案件司法审查中,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的意识和能力,倡导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自觉克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畏难情绪,拉近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老百姓的距离,化解了一些矛盾,为创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一是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都不出庭。在所有的行政案件中,法定代表人都不出庭;这是因为大多行政机关的领导放不下架子,怕丢面子,不愿出庭应诉,多以委托律师或机关工作人员出庭;或是对行政审判重视不够,坚持不应诉、不答辩、不执行生效判决,对抗情绪大,认为行政审判就是在挑刺儿,找乱子。
二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认识不客观。表现为抗拒行政审判或者惧怕行政审判,没有意识到通过法院的工作可以达到查清事实、清除误会,解决行政纠纷,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的最终目的,而是想方设法、千方百计给法院领导打招呼,向行政相对人施加压力,以求一时无事而埋下更深更大的矛盾隐患。
(二)强化沟通,实现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各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行政机关定期举办讲座或培训,从行政审判的角度指导执法人员如何依法行政、如何避免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可通过事前行政机关搜集问题、现场执法人员提出问题、行政审判人员带着问题等诸多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通过法院的个案专题报告、定期工作通报、行政司法联席会议等途径和方式,让行政机关查找问题、剖析原因、研究对策。针对法院向行政机关提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合实际、而且具有较高质量的司法建议,来确保行政机关当一次被告、长一次知识,依法行政水平得到一次提高。
(三)妥善化解涉及民生类行政争议,着力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重视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化解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随着黄州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要特别关注和重视在征地安置、拆迁补偿、环境保护等关系民生切身利益所引发的问题和争议。善于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不以强制手段压服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引导教育当事人通过正当渠道表达诉求。在化解和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理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四)着力提升全区行政机关和一线行政执法水平。全区行政机关特别是身处一线基层的执法人员素质,直接决定了作出行政行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其本身素质的高低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效果。因此应当大力提升基层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大力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五)公正司法,坚持维护民利与支持行政并重。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辩证统一的,二者的结合点在于公正司法。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对待双方,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既要防止“官官相护”、“权权相护”、偏向行政机关的想法,也要防止一味同情相对人、刻意偏向相对人的不当做法,始终保持行政审判的中立立场。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畅通救济渠道。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纠错功能,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大非诉执行力度,缩短审查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要过细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把握最佳执行时机,不断提高执行到位率,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要立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发挥居中协调的作用,努力钝化矛盾,在相对人正当利益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使两者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hz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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