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知识产权保护在行动】著作权保护:守护千年文脉,激发时代创新

作者: 毛慧     时间:2025-07-17 阅读:55


东坡赤壁的千古绝唱,李时珍《本草纲目》的济世仁心,毕昇活字印刷的文明星火......黄冈的这片沃土自古便是智慧喷涌的源泉。北宋时期,面对活字印刷带来的翻刻乱象,朝廷颁布的“禁擅镌”令,正是对先贤智慧结晶的朴素守护。今日之黄冈,文化传承与创新浪潮奔涌不息:黄梅挑花等非遗技艺焕发新生,高校学府、科创园区内智力成果竞相迸发。保护著作权,就是守护千年古城绵延不绝的智慧薪火,筑牢黄冈文化自信的根基。

怎样会被判定为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包括未经作者或著作权人许可,以任何形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版等行为,侵权标准需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具体而言,侵权人需有接触原作品的可能(如作品已公开发表),且被控作品与原作品在独创性表达层面(如文学作品的文字表述、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等)存在实质性相似,而非作品体现的思想或通用元素。例如某知名电影宣传海报与张某原创作品的元素、构图高度重合,经法院调解,片方道歉并赔偿;又如某网络小说线上点击率火爆,小张见状抄袭其中核心情节、结构、人物关系并在另一平台发表,其发表内容与原创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判定为侵权作品。

合理使用会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为构建保护与共享的法治平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若属于“合理使用”,则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个人研习:如手抄诗词典籍用于吟诵临摹;

教育传承:教师在课堂讲解中适度引用作品,或非遗团体为保存技艺录制传统戏曲;

公益传播:图书馆为保存版本复制孤本,媒体为报道时事不可避免地再现作品片段;

创作评论:撰写书评引用原著观点,制作短视频对影视作品进行介绍性解说。

注意:合理使用必须注明作者及作品名称,且不得实质替代原作品的市场价值(如整本复印教材分发即逾越边界)。

侵权行为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当使用行为逾越了“合理使用”的范畴,法律将根据侵权性质与后果,施以多层次的责任追究: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额可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难以计算的,由法院根据作品类型、侵权情节等酌情判定,最高可达500万元;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行政责任:著作权主管部门可对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施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

刑事责任:对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数量巨大等)的严重侵权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可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可达10年)单处或并处罚金。

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民族创新的血脉,就是守护中华文明的基因!黄州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著作权,严惩恶意侵权,精准服务文化创新,优化维权机制,提升解纷效率,强化部门协同,共建尊重原创、鼓励创新的法治环境,让每一位创作者的智慧结晶在法治阳光下安然绽放,让文明的智慧薪火在创新驱动中生生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