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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期内违法捕鱼 当庭认罪悔不当初

作者: 余晓利 汪贝妮 陈星     时间:2020-09-03 阅读:820

2020年9月2日上午随着一声庄严而清脆的法槌声响起,黄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案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治理,2020年7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黄冈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7月5日0时起,在长江黄冈段实行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

7月6日,王某在知晓禁捕令的情况下,帮助程某在黄冈禹王长江“楚江码头”起货桥旁的江边下了二套“地笼”网具进行非法捕捞,同时自己也在附近江边下了一套“地笼”进行非法捕捞。经现场勘验和黄州区渔政部门确认,王某使用的“地笼”系密眼网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中禁用的渔具。公诉机关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被告人王某起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余晓利坚持依法审判、人权保障、证据裁判的原则,全面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被告人王某主动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庭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法官说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禁捕期间,严禁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开展捕捞作业。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对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