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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留“活路” 助力企业再发展

作者: 柯卉 陈星     时间:2020-11-20 阅读: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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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州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了一起诉讼保全案件,承办法官从法律与情理出发,“活封”设备代替冻结账户,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使被保全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同。

为了避免对方公司恶意转移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承办法官卢丽娟在审查保全申请时,考虑到受疫情影响,许多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冻结银行存款可能阻碍公司资金流转影响企业生产发展。遂主动与原告进行沟通,得知被告公司两台闲置设备时,法官卢丽娟与执行局办案人员一同前往被告公司查看了该设备现状,并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协商以保全同等价值的闲置机器设备代替冻结银行存款,在保全的同时允许被告公司继续使用,减轻了保全对被保全人利益造成限制和损害,最大限度的降低保全措施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的影响。在释明变更保全标的物不会影响实体权利被保全人不得对设备进行变卖、抵押、毁损等后,原告也放下了心中的担忧,表示乐意接受在法官的组织下,目前该案已妥善办结。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前或诉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在疫后企业较为困难的大环境下黄州区人民法院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积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对涉企财产慎用保全措施,通过同意涉诉企业置换保全标的、及时解冻相关银行账户、主动上门释明法律法规等举措, 尽量采取对被保全人权益损害最小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因财产保全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为企业复工复产、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