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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法院审结一起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作者: 彭涛     时间:2019-08-20 阅读:7011

日前,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益诉讼起诉人洪湖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长江河道管理局某分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积极履行职责,纠正了行政违法行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洪湖某船业公司位于洪监长江干堤某处长江河道内,占地面积约17600平方米,院内建有两层楼的厂房两栋、平房若干间约5000平方米的建筑物。上述建筑物均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且无房屋产权证明。该船业公司北临长江干堤,南接长江干流,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在汛期影响长江河道行洪。为督促被告长江河道某分局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护长江沿线生态环境,洪湖市检察院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分局对某船业公司妨碍长江行洪安全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被告收到建议书后回复称,根据文件要求,明确该船业公司拆除主体隶属于辖区政府,被告按程序组织评估公司对各项资产进行了现场锁定并依法评估,待评估协商后作进一步处理。被告至今未对该船业公司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处理,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长江流域的堤防安全与沿线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该船业公司紧依长江干堤而建,公司厂区存在大量影响长江行洪安全的不利因素,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被告在对该船业公司做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通知后,逾期未拆除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依法强行拆除,并处罚款,但被告怠于履行职责,致使该船业公司影响长江行洪的违法行为继续存在,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洪湖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后因被告积极履行职责,对该船业公司整体拆除并已复绿,纠正了行政违法行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被告已纠正违法行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