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审监庭充分发挥其化解矛盾纠纷最快捷、最简便、最亲和、成本最低化的办法,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成功调处一起人大督办的新型劳动争议发回重审案件。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黄冈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程某某向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双方关系为劳务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程某某不服诉至本院,称其与被告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某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因逾期不支付的补偿金、赔偿金及双倍工资等共计约35000余元。本院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向市中院上诉,该院以事实不清,发回本院重审。
该案件为《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发生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当事人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庭审时,原告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而被告方亦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造成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如果劳动关系成立,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二条、八十五条等规定,被告应当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一个月左右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和未缴社会保险的赔偿金,共计30000余元;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则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查明案件,承办法官依职权调取被告的银行往来账目,寻求案件突破口,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及证据均存在一定瑕疵的角度,对一方当事人谈法律讲道理,对另一方当事人讲外出人员工作的艰辛和打工者的不容易,从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目的出发,积极为劳资双方居中调解,反复沟通疏理,促进双方互谅互让。经过庭后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000元,并当场签完调解协议,且即时履行完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编辑:hzfy
文章出处: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