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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犯罪护佑成长 司法利剑守护未来】 黄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熊某某 等9人拐卖儿童案

作者: 艾意、黄薇     时间:2025-03-21 阅读:83


为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彰显司法对儿童权益的坚决保护。2025年3月19日9时,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熊某某等9人涉嫌拐卖儿童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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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底,被告人熊某某发现陈某怀孕后,让其女儿被告人熊某帮忙联系买家,被告人熊某在被告人胡某某的介绍下联系被告人费某,费某与熊某某、熊某约定以5万元价格将孩子抱走。随后费某、邱某通过被告人尹某居间介绍找到张某夫妻约定以10万元抱养孩子。2021年7月4日,陈某产下一男婴。在陈某生产后第三天,邱某、费某带着张某夫妻将男婴抱走,张某夫妻将男婴带回大冶市后,将孩子改名为张某某。

2022年4月陈某再次怀孕,被告人熊某某、熊某联系被告人费某约定以5万元价格将孩子抱走。费某在被告人胡某1、谭某的居间介绍下,通过被告人魏某找到安徽潜山市的汪某抱养孩子。2023年3月12日,陈某产下一男婴。在陈某生产后第三天,熊某将男婴抱回黄石阳新县交给费某,费某、谭某、胡某1、魏某、汪某等人在黄石阳新县进行交易,魏某和汪某协商后约定以18万元的价格抱养孩子。汪某将男婴带回安徽后改名汪某某。

2023年10月,陈某第三次怀孕,被告人熊某某、熊某在费某、胡某1、谭某等人的居中联系下找到买家,约定以4.5万元的价格抱养孩子。2024年6月15日,陈某在出租屋中产下一男婴,熊某某见陈某产下男婴,便坐地起价,要求对方加价至6万元。蔡某通过母亲得知陈某要送养孩子,于是前往陈某住处,主动找到熊某某提出愿意抱养,双方商量后约定以6万元的价格将男婴抱走。邱某、费某等人得知熊某某以6万元价格将男婴卖给他人后,将购买价格加至7万元,并凑钱向熊某某转账1.5万元作为定金。后因陈某已与蔡某签订协议,且蔡某已支付5.2万元费用,熊某某遂退还邱某等人定金及车费1.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出卖三名儿童;被告人熊某、费某、邱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出卖三名儿童的过程中,通过居间介绍、帮助运输的方式提供帮助;被告人魏某、尹某、胡某1、谭某、胡某2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出卖儿童的过程中,通过居间介绍的方式提供帮助,对上述9名被告人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围绕犯罪事实、证据链条及量刑情节等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及被告人的意见。合议庭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择日宣判。

【法官说法】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儿童并非商品,不应当被任意遗弃或买卖,不论是“人贩子”,还是想要出卖孩子的父母,购买他人子女的家庭,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受到法律的严惩。黄州区人民法院也将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有序开展形式多样的“护苗”活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塑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