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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调解效果佳 现场履行化干戈

作者: 艾意      时间:2020-08-26 阅读:740

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东湖法庭当庭调解了一起因商铺买卖合同违约引发的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当庭调解,被告黄冈市某公司当场以转账形式支付原告店铺维修费,矛盾纠纷圆满解决。

此案系原告樊某诉被告黄冈市某置业公司要求被告履行承诺修复涉案商铺损坏台阶引起。2019年4月份,原告于被告处购买位于黄州区西湖一路小区商铺用于经营,该商铺价值195000元,因该商铺内地皮被挖空、商铺外走廊和台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毁损,在支付购房款前,原告同被告公司业务负责人多次协商要求修复,其业务负责人均表示可以进行修复,但在支付购房款后至今,被告未予修复。原告就此事曾向住房管理部门、街道社区、市长热线及1345平台多次反映均未能妥善解决,因迟迟未予修复,原告无法开业经营,为避免损失扩大化,遂起诉至法院。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陈述声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并在房管局备案,后续地面修复问题应由涉案商铺所在小区物业单位负责,并表示此前承诺修复地面人员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没有修复义务,双方就此争执不下。在充分理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案值不大,现原、被告积怨已久,原告多次上访,社会影响较大,此类案件宜多做调解工作,化解矛盾。通过合议庭对原、被告耐心细致的劝解,双方终于放下心结,互谅互让。被告代理人表示可以将修复费用当场交付,原告方表示接受,在收到转账后当场出具结案证明,至此案结事了。

通过调解该案圆满结案,涉案原告可以在获得修复款后快速施工修复地面解决后顾之忧,被告也得以从诉讼中脱身安心经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诉讼不是目的,通过调解真正化解群众矛盾才是人民法庭存在的重要意义,在后续工作中,黄州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