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 资质认证的规定(试行)
作者: 贺乐君、江畅 时间:2024-04-20 阅读:508
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戒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应当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并为入册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颁发证书。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沟通协调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
特邀调解组织应当推荐本组织中适合从事特邀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加入名册,并在名册中列明:在名册中列明的调解员,视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第四条 特邀调解组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入册:
(一)有明确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依据;
(二)有明确监督管理机构;
(三)持有相关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正式文件;
(四)有调解组织章程和工作规则;
(五)有开展调解工作的经费;
(六)有必要数量的专职调解员;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八)不存在其他不宜加入名册的情形。
第五条 特邀调解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入册: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心调解事业;
(三)具备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身体条件;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未加入任何调解组织、以个人名义开展调解工作;
(六)不存在其他不宜加入名册的情形。
相关主管机构已经建立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作为入册标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向社会实时公布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名称或者姓名、主要业务范围、调解主要情况以及其他与调解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特邀调解名册中协商选定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当事人未选定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特邀调解名册管理、业务指导、业绩评估、专业培训、沟通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再将其列入特邀调解名册,并收回所颁发的证书: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履行职责;
(二)强迫调解或者违法调解;
(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者收受财物;
(四)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
(五)其他违反调解职业道德等不宜继续作为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的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曰起试行。